对证据关联性的具体理解
在证据的属性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一个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唯一的连结点,是这个已知事实能够成为那个未知事实的证据的首要因素。因此,在有些学者看来,证据其实仅有一个自然属性:关联性。对此,笔者虽不敢苟同,但应当承认,证据的关联性的确是证据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自然属性,它与客观性交织在一起,决定着一个成为了证据的已知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即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大小,直接取决于该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种关联的客观性、紧密性。笔者认为,一个具体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应当被理解为这六个字:内在、客观、必然,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这六个字的字面意思十分好理解,但要上升到人的认知活动以及法律对这种活动进行技术规范的高度来认识,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两个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哲学问题,它与人的认识活动直接相关。涉及到认识论,往往问题就复杂化了。抛开认识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该是一种严密的逻辑联系。而“所谓的逻辑关系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和一般的认识标准,通过证据立法对关联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存在着巨大的技术障碍,而企图从理论上对关联性制定明确的标准则是迄今为止未能实现的愿望”。本文主要围绕这六个字来做分析和论证,以期将抽象的表述,尽可能地具体化。
证据关联性 证据立法 证据规则
吕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580-584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