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对非普通程序的选择
证据开示制度(以下简称“证据开示”),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实现控辩对抗平衡的重要制度,已经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多年,对其重要性认识已趋一致。但与对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视相比,证据开示与非普通程序的关系尚有待梳理。行文之前,有必要对题中的“非普通程序”作一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除了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分之外,还存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等各种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有不同程度简化的审理程序,究其实质都是以非普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而且,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发展,还可能出现其他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简化其中某些环节和操作的某种简单程序。对此,笔者用非普通程序概括之,并以其作为本文探讨证据开示有关问题的特定范围。本文探讨了证据开示对非普通程序的价值等等内容。
证据开示制度 非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
刘根菊 刘蕾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567-572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