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三种排除非法证据之理由的追问

时下,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必要性已毋庸置疑。但是究竟为什么要将某些证据贴上一个“非法”的标签而加以排除,却很少有人深究。似乎之所以要排除证据,就是因为该证据在性质上是非法的—因为“非法”所以“排除”,仅此而已。但是从逻辑上看,证据非法与证据排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为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依据,证据是否非法对这一作用的发挥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过程中一个无法绕开的基本理论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制定这一规则之后,针对社会各界的批评,先后抛出过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些理由也被我国很多学者直接用来作为倡导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据。但是笔者以为,对于这些理由实有加以深人分析的必要。因为它们仅仅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之下提出的观点,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这些理由放在我国是否有说服力,有多大的说服力,这是中国学者首先必须解答的问题,至于具体规则的建构则是下一步的事情。本文对排除非法证据的三个理由进一步追问,并与学界同人共同探讨。文章从维护司法尊严、威慑作用、宪法性救济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非法证据 司法尊严 宪法性救济

孙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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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66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