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律监督视野中的死刑复核程序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和19%年全面修订刑事诉讼法之时,都曾明文规定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将某些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此期间,由于各地对于死刑适用标准把握上的不尽统一,加之有关死刑复核人员法律素质上的不均衡,导致各地在核准一些相类似案件时,出现较大差异,甚至得出的是迥异的结果,这极大地损害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近来披露的个别死刑冤案,如聂树斌案等等,更暴露出死刑复核权下放执行中的严重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收回下放的所有死刑复核权。然而,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不能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必须进一步地加以完善,才能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刑事政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人法律监督就是一个必需的完善手段。文章内容包括:一、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之必要;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之设计;三、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之思考。

法律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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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27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