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三个主要问题探讨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实务中对单位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表面上看起来,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与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并无两样,一般都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似乎不难操作,但实际上,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不可能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7条至第216条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其毕竟只是一种司法解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这些司法解释尚不足以全面解决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实际上,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方面仍然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进一步深人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三个主要问题,即单位犯罪案件的出庭形式、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审判过程中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处理进行探讨。

单位犯罪 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

申君贵 胡美丽

湘潭大学法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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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514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