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走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误区

如何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庭审模式,是一个事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全局的核心课题。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设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期望通过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实现庭审实质化来克服先定后审,结果却形成默读审,陷人了庭审实质化的误区。理论界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仍然不顾中国国情,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方式改革方案。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方案理想化色彩过浓,没有可操作性,不利于刑事审判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任务的完成。我们在坚持庭审实质化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庭审实质化对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之作用的有限性,积极寻求其他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途径。本文内容包括:一、陷入误区—从先定后审到默读审;二、执迷不悟的改革方案;三、走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误区。

刑事庭审 庭审模式 刑事诉讼法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497-502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