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权运行模式分析——以利益为出发点的考察
现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存在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从本质上看,作为起诉权的一种,公诉案件的起诉权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只不过请求的事项被特定化为刑罚请求权,并且权利本身经历了由私诉权转化为公诉权的过程。公诉案件的起诉权作为一项权力,其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权利存在形式,积极形式的起诉权表现为提起刑事诉讼,消极形式的起诉权表现为不提起刑事诉讼。虽然该权力的运行结果无外乎起诉和不起诉两种,但是在达成结果的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运行模式中的考量标准却有着显著的差异,而且其程序也迥异。文章内容包括:一、一极化模式:国家利益垄断;二、二元化模式:被追诉人的利益的引入;三、三方模式:被害人利益的重拾;四、多元化模式: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
起诉权 刑事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
夏红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429-434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