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复杂与隐蔽,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不断增加,刑事案件侦破难度不断加大,常规的犯罪侦查手段往往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具有的秘密性、技术性、渗透性等优势日益显现,逐渐在各国侦查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就如何运用特殊侦查手段、如何评价特殊侦查手段获得材料的证据能力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从规范、统一实践做法,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目标的角度,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特殊侦查制度及其证据运用规则。以下,本文围绕监听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以陈管见。
刑事诉讼 监听 侦查手段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384-389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