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看守所的中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是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实施一系列侦查行为来进行的,尤其是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有权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在羁押期间对其进行讯问。但是讯问过程是不存在中立的第三方监督、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律师无权参加的秘密封闭式进行的过程,再加上讯问者—侦查人员有国家权力支持,被讯问者—犯罪嫌疑人只是代表公民个人,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权最容易受到侦查机关的侵犯,其中又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司法暴力行为最为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学界提出了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设想。上述措施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其作用有限,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看守所中立对防止侦查人员的司法暴力行为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
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司法暴力
倪泽仁 马晓庆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工商大学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354-358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