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是国家授予刑事追诉及审判机关的法定权力,是国家古老的传统职能之一。但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每一种权力的行使,必伴随一种相对应的义务,表现为法定职责、责任等。刑事追诉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或义务,其中之一就是告知义务,即由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允许并保障其实现权利的职责。这种义务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关怀,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刑事程序公正和人道价值观的体现和发扬。本文以侦查阶段的初次讯问为研究对象,阐述分析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程序和后果。

侦查机关 告知义务 刑事程序

周伟 肖晋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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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47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