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与运行问题研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犯罪等行使侦查权,因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贿赂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就是说与一定的职务密切相关,故通称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近几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问题进行了较为深人的研究,有的还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进行了分析论证。当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运行问题的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理进行了分析,对各国及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运行情况进行了比较,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与运行的若干构想。
侦查权 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
陈怀安 刘继国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92-298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