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之我见
近年来,针对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并造成若干冤假错案的情况,法学界一些专家提出要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改革,建立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了试验和实证研究。对于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问题,虽然它有利于促进侦查讯问人员依法文明办案,防止刑讯逼供,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但笔者认为不可与上述的录音录像同日而语,应持慎重态度。文章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一、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以物证证明为司法证明主要方式的条件口供在诉讼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贿赂等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口供的地位更为突出;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不利于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侦查讯问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80-285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