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法理探讨——刑罚权之裁量权配置

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 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①,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本文刑事和解是指以和谐社会理念与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刑事诉讼、执行活动中旨在贯彻刑罚权运作适当的社会参与及行刑社会化刑法哲学思想,在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阶段由专门司法机关(刑罚权主体)所控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人共同参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量权范围内)以轻微犯罪刑事责任承担及社会危害性恢复与预防问题为核心内容之和解协议达成为具体要求,且刑事和解协议及其执行情况会导致刑罚权具体运作后续的改变的特殊刑法制度;刑事和解作为刑罚权(公权)与私权之间所达成合法妥协的制度安排,其性质应是刑罚裁量权之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特殊刑法制度。当前刑事诉讼法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刑事案件高发态势下追求刑法、刑讼法实施的公正与效率成为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课题;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获得展开研究,但对刑事和解制度是否符合法目的性原理要求、其制度的法理权源及其基础是什么、现实根源在哪里等基本理论问题均未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为此,本文将围绕以上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如下探讨。内容包括:刑事和解制度法思想及其法权源基础;刑事和解的现实根据、刑事政策根据等等。

刑事和解 刑罚权 刑事诉讼法

吴国贵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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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60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