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难以计入办案期限的羁押情形与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的,办案期限的严格限制与此密切相关。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需要经过请示、协调、待批、核证、借卷等过程,而刑事诉讼法却无相应的规定,对于这些因请示、协调、待批、核证、借卷等因素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司法实践部门也难以将所需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对于这样一些没有期限规定,又难以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更需要加强检察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探讨了难以计入办案期限的羁押情形、监督难以计入办案期限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
司法实践 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
李忠诚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35-238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