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扭送制度的立法完善
《成都晚报》曾报道过一案例;2004年8月14日,两男子抢项链后驾摩托车逃离,路人张某见义勇为,驾车穷追不舍。在立交桥上,劫匪的摩托车与追逐的轿车相撞,一名劫匪飞出立交桥身亡,另一名劫匪伤残。一年后,见义勇为的张某却成为刑事自诉的被告人,并且被索赔56万。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只是这一个,这种突然的转折多少有点戏剧性,见义勇为者受表彰还没多久就又成为了被告人。这一事件发生后,人们多从见义勇为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者该不该成为被告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该不该赔偿原告的民事损失。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的属于刑法调整的正当防卫问题,有的属于刑事诉讼法扭送制度调整的问题,本案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对犯罪分子可以扭送的权利来衡量。之所以出现见义勇为者成为被告人这类尴尬情况实质上反映出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扭送制度规定的漏洞,因此就引出了扭送制度的完善问题。文章探讨了关于扭送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完善我国扭送制度的构想等等内容。
扭送制度 见义勇为 刑事诉讼法
樊学勇 刘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28-234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