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加强审前程序中死刑案件辩护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参与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的活动。这样做,不仅可以促使这些诉讼活动规范进行,更重要的是能够保证这些诉讼活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使所形成的辨认结果和鉴定结论能对查明案件事实真正起到科学、可靠的证明作用。辩护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而且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达到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能,为此需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文章只是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就其在审前程序中的几个辩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审前程序 死刑案件辩护 死刑犯权利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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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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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10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