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思与重构:论刑事诉讼法律移植的理论基础

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弊病以及社会发展之趋势,我国学者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案。不难发现,这些方案或主张基本上脱胎于西方。然而,以西方制度作为构筑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基石,受到了质疑与批驳。“我们习惯性的论证方式是直接引用概念和法律文本,而相对忽视了对法律文本背后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环境等的研究。”诚然,在没有实证的前提下,紧紧依靠有限的理性就将外国制度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摹本,其结论不能不令人担忧;当“普适性”仅作为一个概念或观点而非经验事物时,它的确难以驳斥“地方性知识”的攻评。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对法律移植本身并无心存疑虑,但是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如果无视移植语境,完全以“西方中心主义”或者以“普适性”等作为逻辑前提,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文章内容包括:一、法律移植的心理情结—从主客两分到同位主体;二、法律移植的正当性基础之反思—有无普适性规则;三、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关系的协调等等。

刑事诉讼法 法律移植 普适性规则

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175-181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