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权利主体与主体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性论要

在前现代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作为刑讯的对象和获得口供的工具。他们在诉讼中被物化,沦为强权作用的客体,处于完全无权境地。在启蒙思想家的批判与呐喊中,大写的“人”字树立起来,从此高昂主体性的人类理性之光照亮了一个新时代。人文主义要求人自身要成为终极关怀的目的,在经历过人权灾难的二战之后,这种对个体“人”无差别、无条件的关注真正从理念转化成了制度现实。刑事诉讼领域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所当然也在这终极关注之列。以往我们在谈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性之时,通常将其作为真理性宣称,少见追根溯源地有效论证;另一方面,着眼于“主体性”在哲学、伦理意义上的宏观意旨,缺少在刑事诉讼语境下的挖掘。笔者通过此文对“主体性”问题做进一步梳理。内容包括:一、权利:主体性的外在方面;二、诉讼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性实现;三、交涉中的主体间性:主体性的拓展等等。

权利主体 主体权利 犯罪嫌疑人

徐阳

辽宁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131-137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