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也是法治自身和谐的社会。法治自身的和谐离不开一整套完善的协调机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自身协调机制及其相互协调机制。其中,立法协调机制是法治协调机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立法协调机制,才能创设和谐的良法体系,实现立法上的和谐,从而为建立法治协调机制、实现法治和谐与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东北地区振兴的关键在于法治软环境建设,而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的立法协调机制,是实现东北地区法治和谐工程的首要一环,也是实现东北地区振兴的必由之路。本文东北地区立法协调机制现状、建立东北地区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建立东北地区立法协调机制的建议和设想。
东北地区 立法模式 协调机制
王子正
东北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145-150
2007-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