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以“保险合同法”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通过并施行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10月28日对《保险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对保险法总则的修改很小,对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几乎没有作出修改。为了解决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8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据悉,有关部门已经把保险法的修改提上了日程。本文将围绕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展开讨论,以求对保险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保险法 保险合同法 立法完善 保险人说明义务
王卫国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713-721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