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无效的保险合同制度

通说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国家性保险法起源于公元1535年西班牙卡洛斯一世之法律,后有英国1601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行《法国海事条例》。中国清朝末年,清政府请日本人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商行为编,设有损害保险及生命保险两章,但该法没有颁行。这是中国最早涉及保险的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于2002年修订的。可见,我国保险立法起步较晚,保险业发展较落后,所以我国《保险法》还存在较多问题与缺陷:如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解除等规定有较多不成熟的地方,保险公司一章的规定也存在缺陷,保险业资金的运用受到较大限制等。本文仅就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保险合同制度 《保险法》 无效问题 责任损失赔偿

蒋丹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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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