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
农业保险的商品和非商品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利用商业保险的“外壳”,注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内容”,在法律制度上予以创新。政府应在农业保险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再保险、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等柔性工具以及外部的有效监督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此外,市场和组织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我国应根据国情,建立起一套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种主体经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行“诱导型强制”保险,通过经济利益诱使农民投保。最后,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具有开放性,应善于利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推动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实现农业风险证券化。
农业保险 保险法 经营模式 财政权能
蔡惠燕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551-559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