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破产财产

《破产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包括强调债权人自治,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等,这都是很大的突破。这些突破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会越来越突出。但是,《破产法》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针对破产财产方面的问题,本文拟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设想: 1)移植破产财团概念,赋予破产财产法律人格;2)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杜绝破产财产的流失。

《破产法》 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

吴京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广州

中文

490-498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