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重整人选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正式纳入我国破产法体系,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法实施的首要问题,于2007年4月1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管理人的选任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重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创举,但是同时它也面临着实践的考验。其中,能否通过合理、有效的选任制度产生合格的重整人,决定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公平且有效率的对待,重整计划是否能顺利制定并付诸实施,重整制度能否实现它的预期目标。本文拟通过对《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的分析,检讨我国重整人选任制度设置的不足,并提出对重整人选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破产法》 公司重整人 选任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
刘文 施文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436-442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