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整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制的重大进步。由于重整程序不仅仅着眼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这势必导致《破产法》的规则与传统民商法的一些规则发生冲突。我国的重整制度刚开始实行,不仅立法本身尚不完善,而且实施过程中也产生诸多问题,本文拟对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寻求完善对策,以有利于我国重整制度的发展。
企业重整制度 《破产法》 破产申请程序 企业债权人
豆景俊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
国内会议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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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383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