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事关系之界定

本文主要从主体角度对商事关系的界定进行讨论,同时辅以商行为作为参数。之所以以主体角度为准,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性赋予了其相对的稳定性,而商行为则不断地处于变化发展过程中,例如票据、保险、信托等新形式的出现,使商行为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导致抽象界定较为困难,而从商主体角度则相应得减少了界定的阻力。在具体的衡量标准上,以商法的本质特征营利性和交易便捷性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技术性和安全性等其他标准,力图能够较为准确地界定。

商事关系 商法 商事行为 法律界定

张彦

中山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学专业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广州

中文

258-262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