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事合同制度适用初探——兼谈“商事通则”中商行为一般规则的建立

近几年,“商事通则”作为一种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讨论,抛开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的方式,转而选择类似于《民法通则》这样短小精悍,对于商事活动中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商法独特的一般规则予以统率规定的“商事通则”的方式正在被学者所接受。因此,本文不再辨析“商事通则”模式的可行性,而是对于“商事通则”中商行为一般规则的制定进行研究探讨,由于商行为主要是通过商事合同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即商行为在现实交易的情景中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出现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商事合同制度的适用问题来探讨商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则。

商事合同制度 商事通则 商事服务活动 立法模式

吕来明 郝春峥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广州

中文

230-237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