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以商法独立为分析基础
讨论商法的立法模式问题首先必须面对商法与民法关系问题。学者多数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但是,当前学界对于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争论多从抽象的层面展开,没有深入具体的法律制度,缺乏细致地分析比较,未能准确分析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不能找到正确的分析基础。笔者认为讨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如何选择,必须以商法独立为分析基础。
商法 基本结构设计 立法模式 法律制度
罗登亮 童列春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89-96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