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公法原理及其在“商法通则”中的表现
一个原理或制度要进入“商法通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为商法所独有,不致重复民法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或原理,以避鸡毛蒜皮之嫌;在商法之中具有一般性或出现频率很高,以避免偶然性的内容进入通则性文件。本文拟以此三个条件为标准,论述商法制度中的公法原理及其相应的规范群落,指明其独特性、重要性和出现频率(或一般性),并对其在“商法通则”中的条文设计予以简单的说明。
商法 公法原理 商事会议程序制度 分权制衡 商事选举程序
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41-47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