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制定“商法通则”的五大理由

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构建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模式,近些年来一直为民商法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所关注。三年前,在哈尔滨召开的2004年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代表们曾就制定“商法通则”进行过专题研讨和交流,取得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三年来,经过更加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学界关于制定“商法通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基础准备更加坚实,立法条件也趋于成熟。笔者认为,抓紧时间制定一部一般性、统领性的“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不仅在理论体系的完备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商法通则 商事法律制度 立法模式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广州

中文

3-11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