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裁判文书说理之道
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载体,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具体地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表面看来,司法裁判无非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得出结论,如同绞馅机般,“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并无特别之处。然而,实际的裁判过程绝非如此简单。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选取、事实与规范之间联结的形成,无不依赖于法官的智识。裁判文书应以严密的逻辑、完整的分析,明明白白地宣示:为何如此认定事实、何以适用此条法则、据何作出价值判断,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因何判定此等结果。质言之,裁判文书应依法阐明事理、针对案件争点阐明法理,并确保阐明的事理、法理合乎情理,而前述目标的实现则离不开精当的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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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法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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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076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