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体系的构建

“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笔者认为,执行难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其成因固然很复杂,但最根本的原因应是我国还未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造成的。换句话说,执行难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进程中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现象。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与民事诉讼法的孕育、分娩、成长伴生的苦楚就是民事执行难,但执行的无力并非执行机关的过错,而是“制度性无奈”。尽管消除执行难的诸方面原因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整个执行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如尽早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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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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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