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当事人间竞价执行模式研究

笔者在参与执行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将共同共有、金额不大或者容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财产的执行,通过双方当事人竞价后,交付给出价高的一方当事人处置,收回的价款直接用于还债的执行模式,这与现行的评估、拍卖程序对比,不但减少执行环节,降低执行成本,而且还可以迅速处置财产,解决纠纷,防止司法腐败,具有一定的意义,故非常有必要加以研究。

民事执行程序 当事人 竞价执行模式 执行成本 民事纠纷解决

李杰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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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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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