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理规治民事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从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比较中展开

自由裁量权可以从多个视角来审视,它既可以指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上进行判断的权力,也可以指某在某些硬性规则已经满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自觉地按某种方式行事,但由于规则含有宽泛的标准,导致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必须作出个人判断;它同样也是一种选择权,指的是法官在处理一个问题时,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法的备选方案,法律赋予法官从数个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的权力。本文在这里谈民事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指执行法官有权校正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内容,而是执行中面种各种执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和选择。这是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根源。

民事执行 自由裁量权 执行权 审判权 证据认定

邱必友 何向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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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