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非举证责任人案情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思考——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为脉络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辩论,以查明案件真实为中心,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活动,在众多的历史事实当中寻找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作出判断和选择,从而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清代学者徐士林曾把这个过程描绘为“案情百出,变诈多端,理之所无,何莫非事之所以,受理者非虚衷详察,几何不庭多冤民”。案件真实在实际生活中是复杂流变的,实务中捕捉事实真相是非常困难的。在举证责任人因不可归责情况下无法举证,非举证责任人是否对案情有说明义务,成为实务中争论不休的问题。

民事诉讼 非举证责任人 案情说明义务 当事人 真实义务 民事举证

黄学武 葛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南京

中文

911-920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