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研究——兼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属于粗线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我国鉴定体制、鉴定人管理和鉴定程序缺乏统一立法,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使鉴定结论的审查运用基本无法可依,不是在诉讼中流于形式就是任意采信,任意评判。从目前大量报道的争议案例和笔者本人在实践中的经历看,由诉讼中鉴定问题引发的反复缠讼、上访现象十分严重。如何规范鉴定活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科学运用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制度中急待解决的问题,鉴定中的有关问题已经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关注。 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通过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鉴定结论审查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而对影响鉴定结论审查运用的相关因素做出理论探讨,力求从制度层面提出一些新的构想,对疑难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为最终实现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微尽绵薄之力。
刑事审判 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司法改革 刑事诉讼法 证据规则
刘丽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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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49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