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城市私房拆迁中的私权保护和公权强制的平衡

我国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实质有差异:前者实质是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以消灭房屋的原私人所有权,之后拆除房屋;后者实质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变土地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并消灭该土地上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拆除房屋。后者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但两种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要件和程序应基本一致,这也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本文论题范围限制在私房即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排除了公房。我国正在进行公房体制改革,公房财产权关系复杂,把公房剔除于本文论述之列,是为使法律关系尽量简化,以便论证更集中深入。基于此,本文仅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房为探讨对象,研究其中的房屋拆迁问题,并试图提出城市私房拆迁中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政府权力强制间的平衡机制。

城市私房拆迁 私权保护 公权强制 土地所有制 平衡机制

徐玲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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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