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研究——兼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关是设在法院还是设在专门的行政机关却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那么,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的探讨,无疑很有现实意义。
不动产登记 法律性质 民事案件 行政交叉案件 司法审理 物权法
王冰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29-636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