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事抗诉权之合理存在性及其运作的有限性

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在民事诉讼中对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发动再审的权力。近些年来,以民事抗诉权为唯一法定内容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正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权能之一,但也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之一,具体实践中检、法冲突不断。汲取理论营养,分析冲突原因,笔者认为:民事抗诉权的存在有制度依据,有法理基础,更有现实需要,其正当性不容置疑,但该正当性必须以不破坏民事抗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与终局裁判之稳定性、与当事人自由诉权及平等地位的平衡关系为限度且这种限度必须在民事抗诉权的启动和进行中得以具体体现。故,在正当性基础上,有限性运作应是民事抗诉权更加符合法理和富有更多理性的发展路径。

民事诉讼 民事抗诉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权 有限性运作

党霞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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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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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