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缺陷的弥补与权利的补充救济——民事裁判瑕疵补正程序

民事裁判瑕疵,系指民事审判中发生结案效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中存在的对裁判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的轻微错误,主要是裁判上或法律文书制作上的技术性疏忽和遗漏,其范围以技术性错误为主,以认识、判断错误为例外。民事裁判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法官和当事人的过失尤其是疏漏而产生瑕疵,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许多法院均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评查中发现在案件审判中的确存在大量的裁判瑕疵,且表现形式众多。除了典型的文字笔误、金额误算和诉讼费误算等瑕疵外,还有一些其它形式的违反一般裁判技术规范的瑕疵,。裁判的瑕疵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造成损害,使裁判不能达到预期的司法效果,有损裁判的权威性。许多瑕疵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也无法通过现有的程序救济手段予以救济,由此引发一些当事人信访不断,而法院除了运用裁判解释和案外协调手段试图解决问题之外,别无它法,造成法院对不足以提起再审又无法补救的瑕疵案件只能听任当事人发表对裁判的不满而无以应对。因此建立一套完整、规范和高效的补正程序承担起对裁判瑕疵的救济具有现实和制度上的必要。

民事审判 民事裁判瑕疵 补正程序 权利救济

陈晓君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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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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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