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即决判决制度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即决判决是简易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对于加快案件的审理、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国家的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学界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和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情况的不断出现,增设该制度日益显得必要,并就如何建构我国的即决判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但是,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这一制度,仅有与之类似的督促程序。这种差别的制度背景是什么?在我国审前程序并不完备的现状下,引入即决判决制度能否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呢?督促程序与即决判决制度二者能否同时并存? 就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言,是选择完善督促程序,还是废弃已经虚置的督促程序,引入即决判决制度,抑或在完善督促程序的同时,引入即决判决制度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进行深入研究,以防止产生“南橘北枳”的后果。
即决判决制度 民事诉讼法 审前程序 立法完善 督促程序
张亚东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22-527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