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引起的冲突和协调——对诉讼调解案件的经济学实证分析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而人是有复杂思维和丰富情感的高级动物,因而在由人组成的社会中,纠纷是难免会发生的。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共同体存在,就会有纠纷存在。社会需要稳定,否则便要消散和瓦解。而纠纷具有损伤甚至破坏社会安定的因素,因而,凡纠纷,都应得到及时化解。纠纷的发生是必然的,纠纷的解决是必需的。纠纷的发生和纠纷的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性的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也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人们相互之间在不断产生冲突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由此也产生两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与和解。 本文试图通过对基层法院所审理的部分案件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经济学上的一系列分析来对上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诉讼调解案件 民事纠纷解决 民事诉讼 法经济学
李西川
四川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01-509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