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之完善
判决和调解是民事案件两种基本的结案方式,从本质上讲两者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手段,无优劣之分,其目的和任务具有一致性。调解是由法官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诉讼活动;判决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居中裁判,而调判结合作为一种办案方式,是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审理人员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合意与强制之间反复寻找均衡点,最终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以裁判方式审结案件。 本文研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要善于进行社会利益衡量,学会寻找最佳结合点,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自身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真正做到会判也会调;要既能贴近群众,会做群众工作,也能熟练运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
民事案件 法院调解 法官判决 调判结合办案 社会利益衡量
邹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82-491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