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调解热”的冷思考——对“调解率与和谐正相关”命题的分析

调解率是在一个统计时间内调解结案的数量和结案总数之间的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是裁判(包括判决和裁定)和调解。从这个意义上看,调解率和裁判率反映的只是一定时期内两种结案方式适用的比例而已。但是,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可以一直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甚至被誉为“东方经验”,立法和司法政策在诉讼调解问题上也经历了三次重大调整,这就使得人们使用调解率时并不是仅仅为了说明有多少案件是用调解的方式审结的,而是有意将调解和裁判这两种结案方式与案件的质量联系起来,与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联系起来,乃至与司法的功能与价值联系起来。 在本文中,通过《人民法院报》若干对高调解率的新闻报道,将揭示法院系统关于调解率的一个命题,并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当前新一轮的“调解热”提出我的看法。

民事诉讼法 调解率 人民法院 调解制度 司法功能

李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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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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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