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后的救济机制研究——以个案违约与整体犯罪冲突为视角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法律性质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它们相对独立,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异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案件的性质认识存有分歧。审判实践中,将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的例子并不少见,存在着刑事追诉引发的民刑判决共存或冲突之问题。其常见类型是将经济犯罪先期当作经济纠纷处理掉,如诈骗犯罪先期按民事违约纠纷处理了,而后又进行刑事追诉,该类案件从个案上看似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违约纠纷,但多起“个案”综合观察,加害方整体上已构成了刑事(经济)犯罪,个案违约与整体犯罪的判决冲突与调和,实务争议较大。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程序如何处理,受害方合法权益如何有效救济,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规定,实务操作更是方法各异,有悖于司法的统一。为此,本文立足实务,分析了刑事案件先期被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特点及成因,并对传统处理模式和救济对策进行了反思,以及试图重构合理的救济机制。

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处理 救济机制 个案违约 整体犯罪冲突 刑事追诉

孙国富 陈天鹏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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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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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471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