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诉讼模式的完善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 犯罪被害人因其悲惨遭遇,毫无疑问的,应当实现两种愿望:一是通过诉讼程序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刑罚;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补偿,使其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如果一种诉讼制度仅仅注重通过对被告人的惩罚、报复来维持国家的统治秩序,而忽视了对被害人遭受的利益损失的弥补、修复,那么,这种制度并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也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

犯罪被害人 损害救济 诉讼制度 刑罚 利益弥补

黄冬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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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59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