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性裁判——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实证分析及法官的裁判思维
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价值的重视及程序地位在立法中的确立,近几年有学者提出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这一命题,也有称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目前不存在现实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l条首次详细规定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则的逐步健全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初步确立。 本文是一则真实的案例,笔者在敬佩主审法官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受其填密的法律解释和推理过程启发,尝试对在目前情况下,法官如何进行程序性裁判作出总结和建议。
刑事程序性裁判 审前程序 司法审查 法官裁判思维 刑事诉讼法
李秀霞 王东普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委党校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21-429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