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理由的补充——寻求行政公正与效率的衡平
为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现代各国行政程序立法都借鉴和吸收了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则和制度,比如,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这一制度为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所普遍认可,我国在个别领域中也确立这项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说明理由之义务,比如,未说明理由、说理不充分或说理错误,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瑕疵并构成违法,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行政行为说理瑕疵。试举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理由 行政公正 司法效率 行政程序立法 行政行为瑕疵
徐军 江厚良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09-417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