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上述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如果没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列举的两种例外情形,都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也几乎都是这样判决的。 本文探讨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作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这样,不仅可以逾越司法解释的障碍,避免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硬伤”,而且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
婚姻法 夫妻共同债务 适用法律 债权人 连带清偿责任
汪家乾 王礼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78-390
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