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谨慎与限制:论自认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

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自然产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被称为私法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特有的辩论主义原则。关于自认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分歧的主要焦点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国外传统自认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认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承认,自认的客体仅指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如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对自认的定义是:当事人在其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笔者亦认为,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认诺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两者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并列统一的关系,将两者统归为自认客体的两个部分有欠妥当。自认一旦成立,即具有对当事人与法院的双重效力,一方面产生免除他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排除了法院对自认事实的审查认定权。

知识产权诉讼 自认制度 当事人主义诉讼 法律适用 诉讼请求 审查认定权

张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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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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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